
如何界定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定義、判定標準、刑罰及比較|車保續保影響
在香港,不小心駕駛是常見的交通違法行為,刑罰相對輕微;但其與刑罰較重的危險駕駛如何區分?法庭又會如何界定兩者?今次快而保便與大家解析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在定義、判定標準與刑罰上的分別及比較,同時講解兩項交通罪行對於車保續保的影響。
甚麼是不小心駕駛?
不小心駕駛是指駕駛者於行駛過程中,因為疏忽或疲勞等原因,無意中致使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8(2) 條所述,「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不小心駕駛。
「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
法庭在判定駕駛者是否「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時,會從客觀角度考慮其行為是否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水平,其他個人因素如駕駛經驗等,則一概不予以考慮。
「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
若被告的行為導致其他道路使用者受影響,即干犯有關控罪,當事人無需證實有任何受傷或財物損失。
如何判定不小心駕駛?
法庭會根據一切與事故相關的客觀事實及環境因素作出考慮,並且獲取不小心駕駛的證據,才能夠將駕駛者定罪。不過,若被告行為已有明顯「不小心」跡象,例如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法庭則可以推斷出被告已犯上不小心駕駛罪行,此時該駕駛者需要作出合理辯解方可脫罪。
法庭曾在被告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推斷下列情況屬不小心駕駛:
- 車輛撞倒正在過馬路的行人
- 車輛駛越道路分界線(即道路中央的單行虛線)並引致交通意外
- 駕駛者無法控制車輛,導致碰撞事故
- 車輛從小路駛出大路時,與大路中的車輛發生碰撞
不小心駕駛刑罰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8 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元及監禁 6 個月。而法庭可根據同一條例第 69(1) 條,取消罪成者的駕駛資格(停牌),並決定合適的停牌期。
基本上,如果事件輕微而不涉及人命傷亡,被告收到法庭傳票後上庭認罪,法庭通常會罰款及扣分處理。
甚麼是危險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 374 章)第 37 條,危險駕駛的定義為:
-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於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
- 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
這表示駕駛者的行車方式,很大機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乘客或其財物構成危險,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 不理會交通訊號的指示
- 不理會交通情況
- 不顧警方所設置的路障/警務人員所發出的清楚指示
如何判定危險駕駛?
在判定駕駛者行為是否危險駕駛時,法庭需要顧及該個案的整體情況及所有相關的事實,當中包括有關道路在關鍵時間的性質、狀況、使用情況與實際交通流量,還有被告當時的駕駛方式以及身體狀況等。若被告明顯表現出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則會被判決為危險駕駛,例如賽車、衝紅燈及嚴重超速等。
危險駕駛刑罰
危險駕駛的刑罰可分為三個類別,法庭亦會視乎被告當時體內酒精或違禁藥物含量進行加刑:
1. 危險駕駛
- 最高可被判罰款港幣 25, 000 元及監禁 3 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6 個月;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2 年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2.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
3.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 最高可被判處罰款港幣 50,000 元及監禁 10 年
- 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5 年;如第二次或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 10 年
- 若法庭或裁判官在考慮再犯者的犯罪情節及行為後,認為不宜繼續容許其駕駛汽車,則可終身取消該司機的駕駛資格
- 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記 10 分違例駕駛記分
「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加刑因素
- 如司機干犯任何危險駕駛罪行時,其體內酒精濃度達第 3 級,或含有任何份量的指明違禁藥物,包括海洛英、氯胺酮、「冰」、大麻、可卡因或「搖頭丸」,則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將各增加 50%
不小心駕駛 vs 危險駕駛
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的主要區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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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小心駕駛 |
危險駕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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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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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性質 |
多由駕駛者疏忽或分心造成 |
明顯表現出極度不負責任或危險的駕駛行為 |
後果 |
未必直接造成事故,但存在造成事故的風險 |
後果通常更為嚴重,如重大交通意外或傷亡 |
刑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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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金額 |
港幣 5,000 元 |
港幣 25, 000 元 |
監禁期 |
監禁 6 個月 |
監禁 3 年 |
其他處罰 |
扣駕駛分數或停牌 |
強制吊銷駕駛執照至少 6 個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 |
加刑因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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瘋狂駕駛/狂亂駕駛屬刑事罪行?
不小心駕駛及危險駕駛干犯《道路交通條例》,俗稱瘋狂駕駛的「狂亂駕駛」則屬於刑事罪行。
根據《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212 章第 33 條,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 2 年。若事故導致有人身亡,更有機會被控誤殺。
不小心駕駛/危險駕駛可否向車保索償?會否影響車保續保?
由於駕駛者必須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三保)才可在路面行駛,三保賠償意外中第三者的財產損毀及人身傷亡,但不包括投保人的座駕。若駕駛者購買綜合保險(全保),則可以為自身座駕帶來充份保障。
不過,由於保險公司在處理續保時會因應投保人的車保索償記綠及交通違規記錄而作出保費更新,如果曾經在上一保險年度提出索償,保單的無索償折扣(NCD)便會被扣除,導致續保保費大幅上升;投保人亦有機會在續保時被「加 Loading」,即收取額外保費。
但如果司機在受酒精或藥物影響下駕駛,一經定罪,便會令汽車保險失效。有些保險公司會在保單文件內明確地指出這一點,有些則有一個廣泛的聲明:「如果投保人在駕駛車輛時作出任何違法行為,車保就會被撤銷。」
常見問題
不小心駕駛與危險駕駛有甚麼分別?
不小心駕駛多由駕駛者疏忽或分心造成,無意中致使或有機會致使交通事故;危險駕駛則是司機明顯表現出極度不負責任或危險的駕駛行為,通常造成重大交通意外或傷亡。
法庭如何判斷駕駛者屬不小心駕駛或危險駕駛?
法庭會根據一切與事故相關的客觀事實及環境因素作出考慮,當中包括有關道路在關鍵時間的性質、狀況、使用情況與實際交通流量,還有被告當時的駕駛方式以及身體狀況等。若被告的行車方式很大機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車上乘客或其財物構成危險,例如因煞車不及撞到前車而無合理辯解,便干犯「不小心駕駛」;若其明顯表現出不負責任的駕駛行為,則會被判決為危險駕駛,例如賽車、衝紅燈及嚴重超速等。
